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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4  浏览次数:116
核心提示:  通过建设服务会计处理,建设工程为了避免人工服务安全风险和税务风险,接受建筑劳务或人工分包商,转移部分风险。建设企业就
   通过建设服务会计处理,建设工程为了避免人工服务安全风险和税务风险,接受建筑劳务或人工分包商,转移部分风险。建设企业就业税制和社会保障处理中最大的难题是如何计算——农民工的成本。如何处理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今天跟着编作开始学!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约占总成本的20%至35%,需要大量的人工成本。实际上,一般工程期限通常不到3年,人工费用利用的特点是持续时间短,流动性强。大多数劳动者是农村户口,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不现实的。甚至有些工人宁愿雇主买5保1美元,因此对建筑公司的人工有很大的危险。

  据建筑劳务公司会称,建筑企业农民工的主要就业形式由以下形式构成:

  (a)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签订人工分包合同的雇佣形式;

  (b)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用移徙工人的雇佣形式;

  (c)建筑商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迁移工人是建筑劳务名雇员。

  (4)建设企业和个人厅长(或班组)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农民工签订个人厅长队伍的雇用形式。

  一、与劳务公司签订人工分包合同的雇佣形式的税收处理

  1.是否构成与移徙工人的就业关系

  在建设企业和劳务公司签署人工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动法关系规定移民工人和劳务人员构成雇佣和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设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雇佣的法律关系。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在建筑商和服务公司签订人工分包合同的情况下,龙历史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直接向建筑商开具3%的增值税(一般)发票,建筑商根据龙历史上直接发行的增值税发票(vat)成本,在“建筑公司——分包成本3354人工成本”帐户中执行成本会计。

  农民工的税收处理

  在建设企业和劳务公司签署人工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动法关系规定移民工人和劳务人员构成雇佣和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设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人员代扣缴纳。

  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处理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由劳动公司缴纳。

  第二,项目部直接雇用农民工财税处理。

  1.是否构成与移徙工人的就业关系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就业与就业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应与移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形成就业和就业的劳动关系,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工人工资支付”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2)与移民工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后,按照[劳动法]规定,兼职工人和建筑企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此,兼职农民工的工资将在建筑企业的“工人工资支付”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3)短期(3个月,6个月,不到1年)与雇佣和兼职未满足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支付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商定的劳动力成本(按天、小时、工作量支付劳动力成本)。每月给农民工人工费报酬时,应该在“工程3354人工费”科目中计算,而不是在会计中计算“工人工资支付”科目。会计单后面附上服务收据、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服务历代金结算单、服务历代金支付单和服务历代金领取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工的税收处理

  上述案例1,2根据工资收入预扣个别税。第三个案件根据劳动报酬收入预扣税金。

  建设设置业地方间或地方内非现场建设从业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是施工现场。

  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处理

  全日制就业,企业必须支付社会保障。兼职就业,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农民工,企业不必支付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计划:

  对于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和仅限于农民工工资的账户管理建设项目,建设企业和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所与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工合同,向农民工缴纳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局缴纳社会保障证书,并向建设企业提交社会保障证书以供检查,农民工不需要支付城市工人社会保障费用,建设企业也不需要向

  第三,我们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

  农民工对建筑劳务人就业进行财税处理

  1.与农民工的法律关系

  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根据劳动法关系[劳动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与建筑劳务公司形成雇佣的劳动关系,没有与建筑企业形成雇佣和雇佣的法律关系。

  提醒建筑企业通过建筑劳务形式使用移民工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根据劳动合同法使用的派遣劳动者人数不能超过企业雇用总量的10%。

  (2)建筑劳务员工只能在“临时、辅助、替代”职位工作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如果建筑商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公司共同商定建筑劳务费用(包括建筑劳务公司向派遣者支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用),则建筑商将直接向“管理费3354人力成本”会计帐户支付劳务公司的总费用(建筑劳务公司从劳务费用中不收取vat购买税)。建筑劳务公司将增值税收入建筑劳务费用。税——销项税会计。

  (2)建设企业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仅支付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而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用则由建设企业直接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用由“对工人的补偿”会计支付。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的建筑劳务费用记入“管理费用3354建筑劳务费用”帐户。

  农民工成本的税收处理

  (1)建筑劳务公司是预扣税务机关,建筑企业非专属收费人。

  (2)法人税处理[劳动法](国税厅公布2015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建筑劳务雇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并应根据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合同(合同)直接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的费用应作为人工费用支付。直接支付给个别员工的费用应该花在工资和员工福利上。其中,工资单成本中的成本是计入企业总工资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成本扣除额的基准。

  (3)增值税处理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通用计税方法来计算增值税,则建筑公司将为劳务公司发放的仅含增值税的发票扣除6%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通过计算差额税来支付增值税,则建筑公司将通过新系统的“开具差额应纳税发票”功能开具自动打印“差额应纳税”一词的增值税发票,以扣除建筑劳务费用的5%增值税进项税。

  4.处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劳动法]第8条“建筑劳务单位必须对派遣的工人履行以下义务”的第4(4)条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和建筑劳务协议为派遣的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处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程序”

  四、与个人承包商(团队)签订建筑劳动合同,

  农民工为个人承包商团队就业形式的财税处理

  1.与农民工的法律关系

  由于建设企业和建设人力合同的缘故,移民工不属于建设企业的雇员,而是承包现场的负责人。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现场监督代为向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开具人工发票,施工企业根据国税厅代理的增值税(vat)一般发票输入成本,并在会计科目“施工3354人工成本3354人工成本”中会计。

  (2)如果成府现场监督没有在施工所在地的内国税下开具人工发票,建设企业应将成府现场及其带领的农民视为建设企业本身的建设大楼,并以农民工的工作记录和时间记录作为成本会计的基础,在“直接支付”账户中入帐。

  3.承包商税务处理

  由组长或合同现场监督领导的农民工从建筑公司收到的收入与“运营收入”相对应,而不是“人工费用支付”收入,根据经营收入纳税,到国税局开票,在发票的“税分类和代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项目劳动”,发票上的“主安兰”标有“项目所在城市、县、项目的名称”字样。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发票额(不包括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代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人员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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